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2026年01月15日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养老育幼,即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及照顾病残者。养老育幼是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养老育幼既是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赡养老人,关心、爱护儿童,长幼有序,互帮互助,是我国劳动人民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优良传统已成为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而更加得到发扬光大。我国继承法将养老育幼原则贯穿在以下方面:
1.根据养老育幼的需要,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代位继承。
2.遗产的分配应有利于养老育幼。遗产分割时,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https://www.daowen.com)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遗嘱中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的胎儿的利益。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必要的继承份额。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可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使老人生养死葬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