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四、互谅互让、 团结和睦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本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要求的,继承法将其上升为法律原则。这既是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又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其表现主要有: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平等的保护。如果继承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实施有害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破坏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则会依法丧失继承权。

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在法定继承时,也并不要求继承人必须平均分配遗产。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遗产的分配也可不均等,并且,在确定继承份额和分割遗产时,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遗产效益的发挥以及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情况。

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但遗产的分割不必在继承开始时进行。继承人得协商在以后才进行遗产分割。《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