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法定继承人的概念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二)法定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范围是指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是以婚姻、血缘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配偶。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只有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才能享有配偶继承权,如男女双方系非法同居、重婚等违法的两性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具有配偶身份,不享有配偶继承权。根据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符合我国有关司法机关解释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可比照“合法”婚姻关系处理,有条件地承认其效力,故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配偶继承权。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①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不管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亲生子女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出生的,也包括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②养子女。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因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在享有对养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对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遗产继承权随之消灭。但是,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③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就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也就包括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就不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遗产的权利。(https://www.daowen.com)
3.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对子女有遗产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可以参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关系的条件来确定父母对子女的遗产继承权。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最近的近亲属,互相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互为法定继承人。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为直系血亲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上述继承人中,养子女不得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生父母也不得继承已被他人收养的子女的遗产;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不能互为继承人;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享有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权利。认定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帮助;二是对公婆或岳父母的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不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