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有时经过一定的时间,由于双方的感情关系、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或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时,可能要产生变更或解除协议的问题。

1.变更原则上必须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单方擅自改变原协议。比如遗赠方无权任意减少原约定遗赠的财物,扶养方则无权无故降低原约定的扶养条件。(https://www.daowen.com)

2.解除原则上应当允许。因为这种协议是具有人身性和感情关系的,如果双方感情恶化或扶养人失去扶养条件等情况出现,则此种关系便将无法强制维持。但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