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受遗赠人(亦称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也就是受扶养人,只能是公民;而另一方为扶养方,可以是公民,也可以为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作为扶养人的公民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本来就有法定的扶养的权利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既然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其订立就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程序。任何一方不经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https://www.daowen.com)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行为,因而,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当然,遗赠扶养协议于受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的效力,但这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而并非遗赠扶养协议于受扶养人死亡时才成立生效。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民事行为,须以特定方式订立才能发生效力。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我国继承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一般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用口头形式。至于是否经过公证或是否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则应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民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当事人双方都负有一定义务的法律行为。扶养人有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但双方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扶养人的义务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即生效,而受扶养人的义务则是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在受扶养人死亡前扶养人不得要求受扶养人将其财产归己所有。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民事行为,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对价的。扶养人不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则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受扶养人不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也不享有要求扶养人扶养的权利。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即继承开始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抵触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