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能够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都是民事行为。但是,并非一切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又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即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能够按照行为人事先所追求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行为即不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两类。综上分析,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二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民事行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要求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该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两个要素:一是“意思”,即行为人要有希望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想法和主观愿望,是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初衷;二是“表示”,即行为人将其“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否则难以为他人所知晓,也难以获得法律的承认,当然也就不会产生任何预期的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这种意识即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以法律的方式将其内心愿望表达为法律行为,因而,意思表示成为法律行为的最基本的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行为作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都具有其目的性,而且都能引起某种后果的出现。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行为,所要达到的并非一般的目的,亦非一般的民事后果,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等合法行为达到能够引起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行为。也就是说,能够引起行为人在进行该项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希望发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这是判断某项民事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行为,如邀请朋友来家里做客,虽然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但行为因主观上并没有希望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当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有的民事行为,行为人虽然有产生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但行为的结果并没有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与行为人事先所预期的后果完全相反,因而都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民事行为,就其本质特征而言,是一种合法行为。这里的“合法”,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活动进行法律指导与监督的实质。如果行为的内容或形式是违法的,则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因为行为的违法性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即发生行为人所不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就不会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因此,行为的合法性,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需要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便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设立遗嘱、放弃继承、免除债务等都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相一致或者相对应,才能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让人们了解和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其法律效力,对于确认民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均有意义。

2.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作出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建议,另一方对此表示同意,即可导致法律行为成立。如买卖、租赁等都是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所以又称为要物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仅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或相对应,还不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当事人时,民事法律行为才算成立。

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以帮助人们识别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具有了法律效力,哪些还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双方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这种分类对于我们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均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

3.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对价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对等给付的民事义务,即当事人一方以付出某种利益为代价交换所获得的利益。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均属于有偿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对等给付的民事义务,即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补偿。如赠与合同即属此类。现实生活中,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所占比例较小,这主要是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本质上属于商品经济关系这一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区分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可据此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及其范围。一般来说,有偿民事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较之无偿民事行为要重。

4.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行为或履行某种特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如果不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该行为便由于形式要件欠缺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约定其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时,也具有要式行为的性质,双方必须遵守。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对于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不拘泥于形式要件,只要在事实上能够证明某种法律行为确实存在,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究竟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定。如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等,通常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而要式法律行为当事人则必须选择法定方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5.依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其可独立成立而存在,而不需依附于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效力均取决于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主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民事法律行为即无从成立;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会直接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如借贷合同订立时,出借方为了保证借贷方能够到期还本付息,而要求借贷方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从而又订立了抵押合同。在这两个合同关系中,借贷合同是主民事法律行为,而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合同则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主民事法律行为与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附随性,主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消灭,从民事法律行为也随之无效或消灭。

6.根据财产行为中是否以给付原因作为成立要件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有因法律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说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对于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无因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法律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例如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行为即为无因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的授权行为也是无因法律行为。

区分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有因法律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法律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时,行为本身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另外,这种分类只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此种区分。

7.根据法律行为发生效果的内容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来划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财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导致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如买卖、赠与等。身份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导致身份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导致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某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如婚姻、收养等行为即为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一是适用法律规范不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主要适用财产法的规范;身份民事法律行为主要适用身份法的规范。二是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财产;身份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丧失某种身份,维持伦理秩序,应特别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通常不能由代理人进行代理。

8.以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否直接引起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与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直接引起财产权转移和消灭,而无须由义务人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动产的交付、转让或放弃债权等。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发生债务给付义务效果,据此可产生请求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买卖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