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导入案例

原告陈甲与被告周乙均为丙学院的学生,住该院女生宿舍上下铺。1993年7月4日晚,睡在下铺的周乙在晚间熄灯后,在床上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次日凌晨1时45分左右,蜡烛点燃了周乙床上的蚊帐,火苗很快往上铺的陈甲床上蔓延,把陈甲床上的蚊帐等物烧着,陈甲在熟睡中被火所困。约15分钟后,火被扑灭,但陈甲已被烧伤。1993年11月,当地法院法医门诊作出鉴定结论:陈甲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目前劳动能力已丧失100%。1995年法院鉴定为:陈某的头、面、身体大部分体表被火灼伤后增生疤痕占体表70%,且面部重度毁容,上、下肢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属伤残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乙违反学校学生作息制度,熄灯后仍在床上点燃蜡烛,引起火灾,造成陈甲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周乙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对陈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学院与学生周某之间是一种管理关系,周乙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周乙违反学校学生作息制度,熄灯后仍在床上点燃蜡烛,引起火灾,造成陈甲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周乙的行为侵犯了陈甲的健康权,具体而言,侵犯了陈甲的劳动能力这样一种人格利益。

本案知识点:人格利益;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