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习作案例
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2000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2年7月4日甲因为车祸受伤成为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2年9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03年2月3日丙在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还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意偿还而发生纠纷。(https://www.daowen.com)
问:本案中,丙以甲的监护人的身份行使对乙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受保护?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