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誉权
2026年01月15日
五、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所谓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名誉权的特征。
(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名誉是社会对一个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的信用、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名誉不同于名誉感,名誉感是一个人对其自身的评价,具有主观性。对名誉感的侵害属于侵害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受一般人格权规则调整。因此,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https://www.daowen.com)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支配和排除他人的侵害。也就是说,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自己的名誉,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寻求各种效益。排除他人侵害表现在:①维护名誉,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②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从而阻止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名誉得以恢复。
3.名誉权的侵权形态。常见的侵权形式有两种:①侮辱: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②诽谤: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
4.名誉权的侵权构成要件:①主观上为故意;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③上述行为为社会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