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债的发生原因
2026年01月15日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都是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的,债也不例外。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为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原因。
(二)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发生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也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
(三)无因管理(https://www.daowen.com)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被管理人也有义务偿还。
(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侵害人则负有赔偿损失的义务。
(五)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此种情况下,致人损害一方当事人需向受损一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