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述
2026年01月15日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导入案例
2006年,电影《疯狂的石头》迅速走红,同时,这部电影的著作权人将《疯狂的石头》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新传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未经新传公司许可,且未支付报酬,通过其网站提供收费在线播放业务。新传公司要求甲公司停止传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甲公司认为:自己确实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但播放时间比较短,且这部电影的制作和宣传无法与《无极》等大制作影片相比,新传公司请求10万元赔偿过高。双方争执不下,新传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甲公司未经新传公司同意,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在线收费播放了该影片,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疯狂的石头》影片在公众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网络与其他媒体相比具有传播范围更广、更快的特点,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大,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1](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知识点:知识产权的含义、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