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与渊源

二、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与渊源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权的法律体系。

(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由以下几种法律制度所构成:

1.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涉及计算机软件。

2.专利权法律制度。以工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成果为保护对象,其专有权利包括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权法律制度。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https://www.daowen.com)

4.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号、产地标记、商业秘密等特定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我国知识产权法由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我国加入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两个部分。

1.国内法律规范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组成。其中重要的有以下几种:①《民法通则》;②《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③《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④《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⑤《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

2.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加入的十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是以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巴黎公约》,二是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内容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就法律的适用而言,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