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五、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使用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的合法行为。合理使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合理使用的对象一般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②合理使用的目的是非营业性的;③合理使用仅对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进行了限制。

(二)合理使用的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合理利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也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https://www.daowen.com)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对著作权人权利的12个方面的限制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