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一)示范案例

【案情】“猫王”洗涤灵一直是A厂的拳头产品,前几年在市场上销售形势十分看好。近几年,由于企业不注重自身的更新,设备老化,企业已准备停产。这时刚刚筹建起来的B厂准备上马生产洗涤灵,因中意于“猫王”产品原有的信誉和地位,准备将该商标从A厂购买过来,通过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和严格的技术管理使“猫王”品牌重新焕发青春。经双方协商,A厂与B厂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等,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的申请,得到批准。不久,C厂因不知道A厂已将商标转让的消息,也找到A厂,要求将“猫王”商标转让给自己。A厂这时已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得到一笔外财,遂又同意C厂的请求,双方草签了一份合同,于是C厂开始生产“猫王”牌洗涤灵。不久,B厂发现市场上充斥着许多“猫王”洗涤灵却不是自己工厂的产品,于是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发现产品为C厂所生产,于是状告C厂侵犯其商标专有权,C厂不服,提出自己使用“猫王”作为洗涤灵的注册商标,也是经过A厂批准的,双方已有合同为证,B厂无权干涉,双方僵持不下,诉诸法院。

【分析】商标通常由单词、字母、数字、图样、图片或者它们的组合形式加以表示的。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经法定程序取得后,便拥有了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同时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许可而使用其注册的商标。《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https://www.daowen.com)

在本案中,B厂通过法定程序,已从A厂获得了“猫王”洗涤灵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样,“猫王”注册商标的唯一真正拥有者是B厂,而不再是A厂,自然A厂与C厂签订的所谓“转让商标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C厂生产“猫王”洗涤灵的行为构成对B厂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