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概述
2026年01月15日
一、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概述
关于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立法本意在于解决对人的替代责任。所谓替代责任,即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质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应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4]
替代责任的法律特征如下:
1.实质责任人与致害行为人或致害物相分离。即实质责任人与致害人并非一人,与致害物并无直接联系。致害的直接原因是实质责任人以外的致害人,或是人之行为以外的对象。这种责任人与致害人、致害物相分离的情形,是产生赔偿责任转由责任人替代承担的客观基础。(https://www.daowen.com)
2.以实质责任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为前提。这种特定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人之间,表现为隶属、雇佣、监护、代理等身份关系;在责任人与致害物之间,表现为所有、占有、管理等物权关系。没有这种特定关系,就失去了责任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前提。
3.实质责任人作为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致害的是人还是物,权利人的请求权的指向,都是未直接致害而与致害人或致害物具有某种特定关系的责任人,即在具体的赔偿法律关系中,实质责任人为义务主体,受害人请求权并不指向具体的致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