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一)示范案例

【案情】1988年8月29日上午,某村村民陈某某豢养的黑狗叼走同村屠宰专业户黄某某肉铺里的一块肉。下午这只黑狗又来到肉铺旁边时,黄某某用木棍将狗打跑,狗在逃遁中撞倒一头正在街上跑的母猪,猪因惊吓而逃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76岁老太太叶某某撞倒,致其坐骨脱节,经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受害人叶某某要求打狗人黄某某赔偿,黄说:“是因狗偷吃肉铺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某某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应找养猪人。”养猪人江某某称:“我的猪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黄某某也推脱责任。”叶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打狗人黄某某赔偿损失。[6]

【分析】本案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饲养的动物侵权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即由于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心及充分保护社会安全,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虽然严格,但并不绝对。《民法通则》第127条为此种责任设定了两种免责事由:一是受害人具有过错;二是致害由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在上述案例中,受害人叶某某在正常行走时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狗、猪相撞并进而伤人确实由打狗人黄某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对此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黄某某对造成叶某某的伤害不能预见,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https://www.daowen.com)

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且没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养狗人陈某某与养猪人江某某应共同向受害人叶某某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即连带赔偿叶某某医药费2000元,黄某某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