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重要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国情为出发点,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的特点而制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有的原则,如《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另一类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要求制定的特有原则。下面就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完全平等。虽然诉讼当事人在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他们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是完全平等的。

2.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和具体规范,充分体现了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且为他们行使诉讼权利创造和提供平等的机会和条件。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方面都应当具有平等性。这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早在革命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政权组织,在总结法院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把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和方法,提出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表现。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调解成了民事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在客观总结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基本原则,在实际解决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克服实践中出现的强迫调解、非法调解、以调代判的现象,现行《民事诉讼法》将“着重调解”修改为“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其含义是:①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调解方式,并且调解协议须由当事人自愿达成;②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引例中,主审法官自己以主观臆断干预当事人的利益取舍,有违调解自愿原则。这样的判决很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矛盾。因此,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

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①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②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办案效率;③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发生。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的确立,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重要表现。辩论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也是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基础。(https://www.daowen.com)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虽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集中体现,但辩论决不仅限于法庭辩论。在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以进行答辩,起诉和答辩就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一种形式。

2.当事人辩论的具体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实体方面的问题,如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是否存在等,往往是双方当事人辩论的焦点,也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根据。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原告或被告是否适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受诉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等,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也可以进行辩论。

3.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口头辩论也称言词辩论,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主要形式,集中于开庭审理阶段,且只适用于诉讼会合的场合。而书面形式则主要适用于庭审以外的阶段,从原告提交起诉状、被告提交答辩状开始,一直到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可通过递交各种诉讼文书或诉讼资料展开书面形式的辩论。

(四)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对民事诉讼的制度设立、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以及当事人对权利的主张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主要表现在:①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②诉讼中,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撤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和解、调解;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上诉期内自行决定是否上诉。④对已经生效的裁判和调解书,当事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是否提出申请,请求再审。⑤对生效的裁判或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拒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五)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一直是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民法的债权理论中占据重要的位置。而将作为民事实体法准则的诚信原则运用到民事诉讼中,则是现代社会善意诉讼、真实诉讼的法律化要求。诚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公正、诚实和善意的原则。诚信原则对于制约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防止诉权、审判权的滥用,弥补民事诉讼立法的空白具有其他诉讼基本原则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同时,在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尚不十分健全的情形下,诚信原则对改革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现代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要求法官不得滥用审判权;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不得徇私违法,实施突袭裁判等。

2.要求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表现是:①在法庭上陈述前后相互矛盾,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②规避法律,恶意拖延诉讼,阻挠诉讼的进行;③使用不正当手段指使他人作虚假证明或鉴定。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实施恶意诉讼的,民诉法第11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要求诉讼代理人不得在诉讼中滥用和超越代理权;证人不得作虚假证词;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文件陈述或书写原意不符的翻译。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诚信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