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的概念
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通过一定的审判组织来实现的。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组织是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各国审判组织各有不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审判组织的形式分为独任制和合议制,以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补充。
(二)审判组织的形式
1.独任制。它是由一个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实现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https://www.daowen.com)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第160条规定,独任制只能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及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之外的非诉案件。所谓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能由法院审判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不能独任审判案件。
2.合议制。它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不论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均适用合议制。但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但不论上述哪种审判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