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诉讼代表人

三、诉讼 代表

(一)诉讼代表人概述

1.诉讼代表人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众多的一方推选出代表,由其为维护本方当事人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表人制度是对我国诉讼主体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如果人数众多的诉讼还按照共同诉讼程序进行,不仅达不到共同诉讼的目的,而且会使诉讼无法顺利进行,给法院和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建立诉讼代表人制度可以极大地简化诉讼程序,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诉讼代表人制度实际上是共同诉讼人与诉讼代理人两种制度的结合和发展。但诉讼代表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也不同于诉讼代理人。

(1)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虽然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一方当事人是多数人,诉讼标的属于共同的或是同一种类的,但是二者的差别也非常明显。①根据《民诉意见》第59、62条规定,诉讼代表人所代表的一方人数至少10人以上,而共同诉讼人的人数一般为2人以上10人以下。②全体共同诉讼人都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每个共同诉讼人都是案件的当事人,直接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同诉讼人一致承认,才对其产生效力。而诉讼代表人制度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全部参加诉讼,诉讼活动由他们推选的代表人进行,且代表人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效力,除了撤回诉讼、和解、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以及变更代表人的行为外,及于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

(2)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虽然诉讼代表人的作用与诉讼代理人一样,都是代替其所代表的当事人进行诉讼。但是,被选定的诉讼代表人并非一般的诉讼代理人,其本身就是本案的当事人,与被代表的当事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诉讼代表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既保护自己的利益,也保护全体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的利益,诉讼后果由诉讼代表人自己以及全体被代表的当事人承担。

2.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条件。根据《民诉意见》第59、6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代表人为2~5人。所产生的诉讼代表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是本案当事人,与所代表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同的利益。正是由于代表人既是本案当事人,又是本案代表人,与其他被代表的当事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这就保证代表人能够站在同一立场,实施诉讼行为时能够充分考虑其他被代表人的利益。

(2)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由于诉讼代表人要接受其他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授权进行诉讼行为,因此,代表人本人应当具有完全诉讼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诉讼经验或法律、文化知识,能够顺利参加整个诉讼活动,维护被代表人的合法权益。

(3)能为维护所代表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服务。诉讼代表人应与对方当事人没有共同利益,具有服务意识,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善于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由其成员推选并授权代表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特征表现在:①众多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②起诉时,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人数是确定的;③诉讼代表人必须选举产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60条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在起诉的时候是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是指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已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并代表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特征表现在:①人数众多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这是与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一个显著区别,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同一种类的。②起诉时,人数众多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尚不确定。③诉讼代表人经推选或商定产生。《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因此,诉讼代表人是从已经登记的权利人中经推选或商定而产生。

(四)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的特殊程序

与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相比,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制度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1.案件的管辖法院。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由于当事人人数众多,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行为地、法律事实发生地分散在不同地域,属于不同法院辖区。这就需要各有关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或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同时,为避免不同区域法院重复受理案件,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及时通知各有关法院,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2.发出受理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民诉意见》第6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部分当事人起诉的人数不确定的诉讼后,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少于30日。

3.权利人登记。公告期内,权利人向法院申请登记权利的,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损害后果,法院经过审查确认,予以登记,列为本案当事人。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4.诉讼代表人的产生和更换。代表人通常都是有当事人推选产生,对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由已登记的权利人在登记范围内进行推选,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推选不出代表人时,则由法院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人选,或由法院在已登记的权利人中指定。

诉讼代表人如果在诉讼中不能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更换。更换后的代表人继续履行原诉讼代表人的职责。前任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新的诉讼代表人是否有拘束力,应根据其行为是否明显损害被代表人的利益而定,如是,则可由法院审查认定其行为无效。

5.法院裁判的效力及其扩张力。法院审理人数不确定的诉讼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判决、裁定生效后,对参加登记的全体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已登记的权利人不得再行起诉。但是,对于未登记的权利人,该裁判的效力不能当然及于。

人民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还应进行公告。根据《民诉意见》第64条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其请求成立的,可以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直接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