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2026年01月15日
(一)示范案例
【案情】魏某与陈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魏某诉至法院。法院传票两次传唤,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法庭审判长批准,对陈某实行拘传。到庭后,陈某对对方律师和审判人员提出的问题不予理睬。在法官当庭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某勃然大怒,当庭辱骂和踢打对方当事人及法警,造成恶劣影响。经院长批准,法庭裁定对陈某处以人民币4000元的罚款。陈某对该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原法院暂时停止对罚款的执行。
问:法院对陈某采取的强制措施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本案法院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程序不当的做法有:①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而陈某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②拘传须经法院院长批准,而本案中拘传由审判长批准是不妥当的;③罚款是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法院决定罚款应制作决定书,而并非是裁定书;④当事人对罚款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