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的审判
2026年01月15日
三、再审案件的审判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和审理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合议庭成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时,不受原裁判审理范围和当事人申请再审范围的限制,而应对全案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裁判。
(二)再审时对原判决的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不中止执行。
(三)再审适用的程序
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因此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审判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