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程序概述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相比较,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特别程序不是一类案件的审理程序,而是几类不同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总称。适用于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每一类各自独立地适用一种特别程序,各种特别程序之间没有联系,也不能混合适用。
2.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依特别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不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争议,而只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与否,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3.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特别程序的发动,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外,其他案件均由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没有对方当事人,因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原告与被告。
4.审判组织特别。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合议庭也不适用陪审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https://www.daowen.com)
5.实行一审终审。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者起诉人不得对此提出上诉。
6.审结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
8.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人或者起诉人免交案件受理费,只需交纳实际支出的费用。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是相对于通常诉讼程序而言的、适用于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特别程序适用于审理以下六种类型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