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回转
2026年01月15日
三、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特殊现象,是针对根据错误生效法律文书而导致执行工作有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能确保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一)执行回转的发生原因
1.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完毕,但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依法撤销的。
2.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上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的。
3.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制作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撤销的,如仲裁机构撤销其制作的仲裁裁决,公证机构撤销其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https://www.daowen.com)
(二)执行回转的条件
1.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完毕之后,如果法律文书尚未执行或者正在执行过程当中,都不发生执行回转。
2.必须是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
3.必须是原申请人拒不履行返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才能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执行回转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裁定,责令原申请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如果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