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示范案例

(一)示范案例

【案情】马桂芬因经商急需周转资金,向高中同学刘强借款20万元并约定3个月后归还,后生意失败,马桂芬无力还款,刘强起诉,法院判决马桂芬在指定期限内归还刘强20万元。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之后,马桂芬仍未履行义务,刘强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刘强提供的线索扣押了马桂芬日常使用的一辆价值16万元左右的轿车以及一辆价值4万元左右的货车。但是就在扣押措施采取后不久,案外人马桂芬的姐姐马桂兰提出,这辆轿车是她借给马桂芬使用的,并出具了该车的权属证明材料。

问:①马桂兰的主张可否构成执行异议?②如果马桂兰提出异议,法院应当怎样处理?③在审查期间,法院能否继续扣押这辆轿车?(https://www.daowen.com)

【分析】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主张实体权利。马桂兰作为案外人,在执行过程中出具了该车的权属证明材料,理由正当,符合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这辆轿车的执行。但是,中止执行应当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停止执行。同时在法院对异议的审查期间仍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只是不能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