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特点

二、信用证业务的重要特点

(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已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贸易合同开出的,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即使信用证援引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内容,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而不受其约束。(https://www.daowen.com)

(三)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

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即使收到货物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也只能由开证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有关方面索赔,换言之,如果买方收到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规定,但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完全有理由拒付。

总之,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就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就是“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只凭”就是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