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加以划分,常见的有: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国际贸易中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叫保兑行。
(三)即期信用证(Sight L/C)
指信用证内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是单到付款,其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四)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信用证中保证,在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2]
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作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指在信用证上规定,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若干天,或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https://www.daowen.com)
“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是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其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承兑和贴现,承兑费用和贴现利息由进口人承担。这种信用证,从表面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受益人却能即期十足地收回款项。因而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对出口方来说类似于即期信用证,但对进口方来说,要承担贴现利息和承兑费用,故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五)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根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为一个或几个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称为已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七)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交易的双方都对其进口部分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
(八)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近似的新证给实际供货人,这另开的新证称为对背信用证。
(九)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3]
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支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偿还并负担利息。
一般信用证是卖方先交货,买方收单后付款,而预支信用证则是买方先付款,卖方后交单。等日后受益人交单时扣除预支的货款及利息。该信用证适用于货源紧缺的商品。
(十)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书面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在信用证中规定,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投标人的职责,或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或货款,开证行负责为其支付。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信用证中规定的上述某项义务,则该信用证就不起作用,所以其被称作备用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