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托收汇票

三、托收汇票

无证托收业务的汇票,应根据合约规定缮制。在以托收方式收回货款时,使用与信用证支付条件完全相同的汇票。在填写方式上有以下区别:

1.出票根据、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三栏是无须填写的。与Drawn Clause一样,通常用一种传统的习惯用语“Value Received”(对价或两讫条款),即“收到汇票的相对价值之意”。在这个栏目内,可写上商品的总称、件数、发票号码,便于查找。如“shipment of 100 cartons shoes as per invoice No.005”,此栏一般可填写在金额大写栏的下方。

2.在“付款期限”栏目中,填写D/P AT SIGHT(即期付款交单)或D/P ×× days(××天远期付款交单);D/A ×× days(××天承兑交单)。(https://www.daowen.com)

3.在“收款人”栏目中,填写代收行名称。

托收汇票也是一式两份。两联汇票起相同的法律作用,当第一联汇票生效时,第二联自动作废;当第二联汇票生效时,第一联汇票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