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载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货权凭证(Documents of Title)。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也可以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通过提单转让而转移货物所有权,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订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托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承运人与货方运输方面争议、纠纷的法律依据。
4.提单是托运人凭以向银行办理议付、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并且在运输业务的联系、费用的结算和对外索赔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海运提单的内容
海运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1.提单正面的内容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1)提单的名称、承运人的名称和营业所;
(2)托运人(Shipper);
(3)收货人(Consignee);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5)船名、航次及船籍(Name of Vessel, Voyage and Nationality);
(6)收货地或装货港(Place of Receipt or Port of Loading);
(7)目的地或卸货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8)唛头及件号(Shipping Marks & Numbers);
(9)货名及件数(Description of Goods & Number of Packages);
(10)重量和体积(Weight & Measurement);
(11)运费和其他费用及付款地点和方式(Freight and Charges, Freight Payable at);
(12)提单号、正本提单份数和签单地点、日期(B/L No., Number of Original B/L,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13)承运人或船长,或由他们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Master)。
提单正面除必须记载上述内容外,还有属于承运人声明性质的几段事先印妥的契约条文,大致内容是:
(1)装船(或收货)条款:表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上船或已经收妥待运。
(2)内容不知悉条款:表明承运人对提单所列重量、数量、品质、内容、价值等不知悉,承运人对此不尽核对之责。
(3)承认接受条款:表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接受本提单和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免责条款。
(4)签署条款:为了证明以上各项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特签发本提单正本一式几份,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余各份均告失效。
2.提单背面内容
在班轮提单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互有差异,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对货方(Merchant)做解释,托运人(Shipper)、受货人(Receiver)、收货人(Consignee)、提单持有人(Holder)及货物所有人(Owner of Goods)等均属货方。而承运人一般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2)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如果发生纠纷,应按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决。
(3)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承运人从收受货物到交货的全部过程对货物负责。如是已装船提单,则是从货物上船到货物下船的整个过程对货物负责。
(4)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承运人对由于战争、罢工、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命令、货方行为或疏忽、货物本身的特性或缺陷、包装不良、疾病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和灭失不负责任。
(5)包装与唛头(Packing and Mark):货物应有合适的包装、外表要有唛头,并且要用不小于 5 厘米长的字体注明目的港。否则,货物由此而造成的损坏和灭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6)运费条款(Freight Clause):预付运费应在启运港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到付运费应在目的港连同其他费用一并支付,无论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即使货物遭受损坏和灭失,也必须向承运人付清而且不得退回或扣减。承运人有权查对货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和内容等,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提单所列情况不符,而且所付运费低于应付运费,承运人有权按少付运费的两倍收取罚金,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应由托运人负担。
(7)置留权(Lien Clause):如果货方未交付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的费用及其他一切与货物有关的费用,承运人有权扣押或出售货物以抵付欠款,如仍不足以抵付全部欠款,承运人仍有权向货方收回差额。
(8)损失赔偿条款(Claim Clause):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货物损坏或灭失,应提出书面通知。如提货时不能发现,则应在提货后三日内提出书面通知。索赔应在交货后一年内提出,否则承运人解除一切责任。承运人的赔偿按实际净价加运费、保险费计算。同时规定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的最高限额。
(9)转运或转船条款(Transshipment Clause):如果需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转船或改用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到目的地。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货方负担。承运人的责任只限于其本身经营船舶所完成的运输。
(10)卸货和交货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船到卸货港后,收货人应及时提货,否则承运人有权将货物卸在岸上或卸在其他适当场所,一切费用和风险应由货方承担。
(11)动植物及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n Deck Cargo Clause):对于动植物,舱面货在收受、保管、装卸和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货方承担。
(12)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危险品的装运必须由托运人在装船时声明,如不声明或标明,承运人有权将该货卸下、抛弃或消灭而不予赔偿。
(13)共同海损和碰撞条款(General Average and Collision Clause):货主应分担由船舶碰撞或共同海损的损失。
(14)战争、罢工、冰冻、检疫、港口拥挤条款(War, Strike, Ice, Quarantine, Congestion Clause):如遇战争、罢工、冰冻、检疫及港口拥挤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船舶不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有权在合适的地方卸货,并认为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承运责任,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货方负担。
(15)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为了施救或其他合理目的而改变航线不能认为违反运输合约,承运人对由此造成的货损不负责任。
(三)海运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Shipped on Board B/L)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只的提单。提单内注有“Shipped on Board...”字样,并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除集装箱运输或联合运输所使用的运输单据外,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才能凭以结汇和提货。
2.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这是表明货物已收妥但尚未装船的提单。提单内注有“...Received for Shipment...”字样,提单中只有签单日期没有装运日期,一般不能凭以结汇和提货。一俟货物装上船后,提单应加装船批注,从而构成已装船提单。
3.清洁提单(Clean B/L)
这是指在提单签发时未被加注任何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注的提单。结汇时,如无特殊规定,必须提供这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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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27条对清洁运输单据的规定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是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的。
4.不清洁提单(Foul B/L)
这种提单上被加注有货物或包装缺陷的批语,如无特殊规定,一般不能凭以结汇。习惯上,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结汇,往往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
5.指示提单(Order B/L)
这种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 of ×××),可以通过背书的方法转让给他人提货。
6.记名提单(Straight B/L)
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由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收货人栏内填具体的收货人名称。托运人不得在记名提单上背书转让,但指定收货人可以转让。由于记名提单失去了它代表货物所有权转让流通的便利,银行也不愿接受记名提单作议付的凭证,因此,一般只有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采用。
7.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pen B/L, Bearer B/L)
这是指在收货人栏内只填交与持有人(To Bearer)的提单。这种提单不需背书即可转让。但是一旦提单遗失或被盗,货物就很容易被人提走,而且极易引起纠纷。所以这种提单在实务中应避免使用。
8.直达提单(Direct B/L)
这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直接将货物从启运港运至目的港中间不转船的提单,或称直运提单。如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船,必须提供这种提单,银行才能给予结汇。
9.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货物自启运港装船后必须在中途港口改换另一条船才能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按此条件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只有在信用证规定允许转船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这种提单。
10.联运提单(Through B/L)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须经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例如:海陆、海空、海海等)才能从启运港运至目的地,托运人只需在启运港办理一次手续即可得到一份包括全程的提单,这种提单叫联运提单。这种提单的货物承运人只负责本段运输,并负责将货物移交给下段运输的承运人。如果是海联运提单,则与转船提单相同。
11.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B/L)
又称集装箱提单,是(集装箱)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全程运输可以是一种运输方式,也可以包括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提单与联运提单的区别在于联合运输提单是联合运输经营人签发,他对全程运输负责,但他本人并不一定承担运输,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必须是货物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他只对本段运输负责;联合运输提单第一程不一定是海运,所以不一定要注明船名和装船日,而联运提第一程必须是海运,必须注明船名和装船日。
12.运输行提单(House B/L;Groupage B/L)
这是指由运输代理行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只是运输行收到货物的收据,不可转让,也不能作为向承运人提货的凭证。UCP600未对这种提单作出规定,银行通常也不接受这种单据。
13.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
这是指由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通常注明“一切条款、条件和免责事项按照×年×日的租船合同”(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da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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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第22条对租船合同提单的规定
a.租船合同提单是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
b.租船合同提单可由以下人员签署: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船东或其具名代理人、租船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任何签署必须表明其身份,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所代理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
c.租船合同提单可通过预先印就的文字或以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
d.银行不审核租船合同。
(四)港至港海运提单的缮制
1.提单号码(B/L No.)
提单上必须注明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规定的提单编号,以便核查,否则提单无效。
2.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在进出口贸易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本栏目填写出口人的名称和地址。
UCP600规定,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据此,提单可以第三方作为托运人,此时受益人可能是中间商,而第三方才是实际出口人。
3.收货人(Consignee)与背书(Endorsement)
提单收货人又称抬头人,与托运单收货人栏目的填写完全一致。
提单的抬头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货权的归属。在进出口贸易中多使用指示式抬头,以便单据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1)指示抬头
又称空白抬头,即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或“Order”(凭指示)。这种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后转让。
例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rder and endorsed to ABC Bank...”。则提单收货人的填写及背书手续如下:
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 To order
提单背面由托运人作记名背书:Deliver to ABC Bank
For DNO Co.
×××
(托运人签章)
(2)凭×××指示抬头
也称空白抬头,即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凭×××指示),这种提单须由收货人栏中的指定人作背书后方可转让。
例如,来证规定:“...made out to our order and endorsed in blank...”。则提单收货人的填写及背书手续如下(设开证行为ABC银行):
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ABC Bank
提单背面由ABC银行作空白背书,即ABC银行签章即可。(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践中,由于提单是一种可以转让的证券,因此议付行一般都要求发货人在提交提单前先作空白背书。
如信用证要求“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此处的Applicant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若开证申请人为ABC CO.,则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ABC CO.”。
4.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Notify, Addressed to)
被通知人通常是进口人或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本栏目的填写与托运单相同栏目的内容一致。
(1)在信用证方式下,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如来证规定:“Full set of B/L ...notify applicant”,应在本栏目中将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及地址填上。
(2)如信用证未明确被通知人时,则正本提单中本栏目留空不填,但必须在提单空白处详细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这既能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又能满足承运人及某些进口国对运输或进口方面的要求。
(3)托收方式下,本栏目可填写合同的买方。
5.船名(Vessel)
填写实际载货船舶的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例如:FengQing V.102。没有航次的可以不填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ading)
(1)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若信用证只笼统规定为“Chinese Port”,制单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的港口名称,如:“Qingdao”。若来证同时列明几个装货港的,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2)托收方式下,应按合同规定填写。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
指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即目的港。
(1)除FOB价格条件外,卸货港不能填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的,还应加注国别(地区)名称。来证卸货港有行政区的,亦应注明。
(2)如经转船,应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如:“Rotterdam W/T at Hong Kong”,或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如有印就的转船港栏目,则直接填入转船港名称即可。
(3)如货运卸货港后须经内陆转运或陆运至邻国的,应在填写卸货港名称后,另在货名栏下方的空白处或在唛头中加注“In transit to ×××”,不能在卸货港名称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将货运至该卸货港,以后的转运由买方负担。
例如, 来证规定:“Marseille in transit to Geneva”
卸货港填写:Marseille
货名栏下方空白处加列:In transit to Geneva。或在唛头中显示。
(4)对美国、加拿大O.C.P.地区出口,卸货港名称后可加注“O.C.P.”字样。如来证要求注明转运的内陆城市名称,可在货名栏下的空白处或唛头中加注“O.C.P.×××(内陆城市名称)”,以便中转公司办理转运至该内陆城市。
(5)如来证规定卸货港为“London/Hamburg/Rotterdam”,表示由卖方选港,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港口名称;如来证规定“Option London/Hamburg/Rotterdam”,表示由买方选港,提单应全部照填。
8.最终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
指联合运输终点站。本栏目应是当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如属港至港提单,则本栏目可留空不填或仍填卸货港名称。
9.唛头(Marks & Nos.)
按发票缮制。
10.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1)对包装货,本栏目应填写包装数量和计量单位,如:“100 bales”“250 drums”等。在栏目下面的空白处或大写栏内加注大写件数,如:“SAY ONE HUNDRED BALES ONLY”。
(2)如果是散装货,本栏目可加注“In bulk”,无须加大写。
(3)如果是裸装货,应加件数。如:一辆汽车,填“1 unit”;100头牛,填“100 heads”等,并加注大写数量。
(4)如果是2种或多种包装,应逐项列明件数和包装种类并加注合计数,在大写栏内或空白处注明大写合计数量。
例如:
SAY ONE HUNDRED AND EIGHTY PACKAGES ONLY.
(如有印就的大写栏目,则可不用“SAY”字样,但“ONLY”不可少)
(5)如果是装在托盘里和别人的货拼装一个集装箱内(拼箱货),就应注明托盘的数量和每个托盘内所装的具体货物数量,如:Two pallets of 26 cartons each, totaling 52 cartons packed in 2 pallets.共装2个托盘,每个托盘内有26箱货,共计52箱2个托盘。拼箱货一定要有唛头,以与其他货物区别。
11.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
提单列明的货名仅是信用证规定装运的货物,应与信用证和发票及其他单据相一致。如发票货名过多或过细,提单可打出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货名相矛盾。
12.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提单应列明毛重和尺码。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装箱单相符。
(1)如无特别规定,提单上填毛重不填净重。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公斤以下按四舍五入处理。
(2)如没有毛重只有净重,应先加注“Net Weight”或“N.W.”,再列明具体的净重数量。
(3)尺码以立方米表示,立方米以下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13.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有特别规定,本栏只填列运费的支付情况,不填具体金额。
(1)按CIF或CFR等价格条件成交时,运费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本栏目应注明“Freight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
(2)按FOB或FAS等价格条件成交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本栏目应注明“Freight collect”(运费待付)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目的港支付)。
(3)全程租船运输时,本栏目注明“As arranged”(按约定)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运费按租船合约支付)。
14.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
本栏目填列实际支付运费的地点。
15.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s/L)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正本提单的份数应按信用证的要求,在本栏目内用大写(如TWO,THREE等)注明。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相同,凭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失效。
下面是信用证对正副本提单要求的一些规定:
(1)“Full set of B/L”(指全套提单,按惯例提供三份正本交银行议付);
(2)“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B/L”(指全套提单,至少一份正本);
(3)“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Bs/L”(三份正本,二份交议付行);
(4)“Full set of B/L in triplicate with two non-negotiable Bs/L”(三份正本,二份副本)。
16.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
提单的签单地点应为装运地点。提单签发日期即为装运日期,应不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17.签署(Signature)
根据UCP600第20条规定,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表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时,也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例(1)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 COSCO
(签字)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例(2)承运人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 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例(3)船长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 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签字)
As Master或The Master
例(4)船长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 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 as master(或the master)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五)集装箱提单(联合运输提单)的缮制
以上介绍的是港至港运输中提单缮制的主要项目,如果采用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时,则还应注意下列项目的缮制要求:
1.前段运输(Pre-Carriage by)
是指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货港装船前的运输。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将货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此栏可填“Wagon No.×××”或“By Train”。
2.收货地点(Place)
指前段运输的收货地点。如上例,收货地点应注明“石家庄”(Shijiazhuang)。
3.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
是联合运输的终点站,应填写最终目的地名称。如果最终目的地就是目的港时,本栏目可留空不填。本栏目应是当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
4.集装箱号(Container No.)
本栏目填写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如果是其他类型的提单,没有设置专门的栏目,应在提单的空白处打上集装箱号。
在集装箱号后还可视情况加注“FCL/FCL”(整箱装/整箱交)、“LCL/LCL”(拼箱装/拆箱交)、“CY/CY”(货场到货场)、“CFS/CFS”(站到站)等交接方式或装箱情况。
5.铅封号(Seal No.)
铅封号是海关查验货物后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应如实注明。
6.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On Board Notation)
需要注意的是,联合运输提单(或集装箱提单)属备运提单,只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因此,在货物装船后,提单内还应做相应的说明。
(1)提单印就有装船条款(称为装船备忘录)的,已印有“laden on board the Vessel”(已装船)、“Date”(装船日)、和“Signature”(签字)等项目,可据实注明装船日期并加承运人简签。
(2)提单没有“装船备忘录”的,应在提单的空白处加装船批注,包括注明“Shipped on board”或“On board”字样、实际装船日期和承运人的简签。
(3)凡在提单的“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前注有“Intended”(预期)字样或类似限制性措辞者,在装船后,应在装船批注内加注实际装载货物的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名称,即使它们就是预期的船名、装货港、卸货港。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提单时还应注意,所提供的提单名称应与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运输方式相适应。例如,规定为港至港的直达运输或转船运输,则不能提供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 B/L),反之亦然。同时,还应注意提单上应有承运人的名称,即发行提单的船公司的名称,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加注,否则银行可能拒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