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专门用来解释CIF这一贸易术语。从19世纪中叶起,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于这一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因而在交易中经常发生争议和纠纷。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起草并制定了CIF统一规则。其后,于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定为21条,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并沿用至今。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并无法律约束力,仅供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办理。在买卖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议,也可以作出与该规则不同的规定,也可以对该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该规则与合同发生冲突,以合同为准。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该规则办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