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案例4-1】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商凭样品成交一批高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后经美商复验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美商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的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问我方可否考虑赔偿?
【案例分析】按照英美法,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对卖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卖方所交货物在合理检查时不应存在不易发现的、会导致不合商销的内在瑕疵,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损害赔偿。本案中,我方陶瓷存在着以“合理的谨慎不易发现”的内在瑕疵,属于严重质量问题,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取得赔偿。
【案例4-2】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一致。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问我方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睬。
【案例分析】本案实际上是既凭样品又凭文字说明的买卖,使卖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我们如果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的品质,就不用两种方法来表示。原本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我方的交货是合格的。但又规定大货和样品一致,导致我方违约。本案启示:像农副产品,如大麻、人参等,只适于用科学的指标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而不适用于凭样品买卖。
【案例4-3】我国某外贸公司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装一套,声称用我方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索赔。问对此问题应如何解决?
【案例分析】(1)按照国际惯例,纺织品一经开剪,不得退货。本案进口商已经把货卖给了服装厂,制成了成衣,说明进口商已经接受了我们的货物,对货物的形态已经发生了改变,进口商不得退货和要求索赔。(2)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2条的规定,买方如果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其就失去了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案例4-4】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成交苹果一批,合同与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案例分析】以好顶次,同样构成违约。本案如果三级品的货缺货,我们应征得对方的同意,选择替代品,否则仍然构成违约。如果市场行情不好,对方也可以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
【案例4-5】我国某外贸公司从某国进口特种钢板50公吨。合同规定五种尺码即6英尺、7英尺、8英尺、9英尺、10英尺,每种尺码平均搭配(Assorted Equal Tonnage Per Size)。但货到后发现50公吨全为6英尺一种规格。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这属于违反品质条款,卖方违约。一旦品质条款签订,卖方必须严格遵守,我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对方赔偿。(https://www.daowen.com)
【案例4-6】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 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方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
【案例分析】按照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金额,如未表示可以增减,卖方发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虽然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但如果卖方交22吨货,则金额必然超过信用证金额,属于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4-7】我国某外贸公司向美国出口电扇1 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按钮脱落,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发货人员认为根据UCP600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在数量上也许可有5%的浮动。如甩下40台并未超过5%,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则不予议付,问原因何在?
【案例分析】按照UCP600的规定,对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溢短装条款。本案电扇属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不适用于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条款。我方提交960台的提单,与信用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4-8】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500公吨。合同与来证均规定为麻袋装。但我方到装船发货时始发现麻袋装只够450公吨货物装运,剩下的50公吨便以塑料袋装的同样货物充抵。问这有无问题?
【案例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件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本案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条件,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4-9】我国某外贸公司出口水果罐头一批,合同规定为纸箱装,每箱30听,共80箱。但我方发货时改为每箱24听共100箱,总听数相等。问这样做妥当吗?
【案例分析】包装条款是品质条款的组成部分,因为品质条款是合同的要件条款,所以包装条款也是合同的要件条款。本案例中,我方擅自改变了包装方式,属于违反了品质条款,后果十分严重。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同时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