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转让海运单

四、不可转让海运单

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近几年来在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开始通行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据。它也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已接管或已装船)并保证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一种凭证。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海运提单一样,也是船方出具的货物收据,是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证明。但它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货时无须出示海运单,承运人仅凭收货人提交的证明其为海运单上指定收货人的凭条交付货物。所以,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有利于进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并有助于减少欺诈现象。另外,由于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运用,更适宜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

1990年6月,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该规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并对运输合同、收货人、支配权等许多术语作了定义。此外,在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对银行接受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基本条件也作了具体规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