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讫)
我国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有关保险责任起讫规定的惯例:“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W/W)。
1.“仓至仓”条款的概念
“仓至仓”条款是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它是指自被保险货物在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时生效,包括正常的运输过程,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如货物卸离海船后,没有马上进收货人仓库:
(1)保险公司的责任延续60天。如果在60天内某日进入仓库,保险责任也即行终止。
(2)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仓至仓”条款的例外
在国际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保险合同都承担“仓至仓”责任的。因为,根据各国法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可保权,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一般来说,对保险标的拥有所有权的人,他就有保险利益。而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权投保,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就货物运输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所有权。卖方在装船前就必须投保,在投保时,货物的所有权还未转移给买方,所以被保险人只能作成卖方。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本身的特殊性质,货物的所有权处在不断的转让之中,那么它与其他保险,如财产险、人寿险,有所不同的是,虽然海上保险也同其他保险一样,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海上保险又不像通常的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它仅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买方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此时保险单的求偿权已转移给买方。具体到贸易术语,如FOB、CFR、FCA和CPT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卖方在装运港船上交货。货物在装上船风险转移之前,仅卖方有保险利益,买方并无保险利益,这些贸易术语,买方在装船前是无权投保的,买方在投保时取得的保险单尽管也载明适用“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责任仅从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或在发货地承运人接管货物时才开始。所以,以上贸易术语,它们的保险责任起讫实际上是“船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