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L/C)、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Guarante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赔款的一种方式。备用信用证下,银行承担的也是第一位的责任。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中,首次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1998年1月10日起实施。1998年12月,国际商会又对备用信用证制定了《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1998,简称ISP98),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并被定为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在全世界推广使用。
ISP98是在参照UCP500和UDG458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证的特点制定的,它对常用的备用信用证,如履约备用信用证、预付备用信用证、投标备用信用证、融资备用信用证、保险备用信用证、商业备用信用证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等都给出了定义。ISP98对UCP500未加阐述或阐述不完善的事项,如有关电子提示、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的一些术语都给出了定义;对修改的生效、索偿书的替代、违约声明书等做了具体规定;对在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如申请人与受益人、营业日与银行日、开证人与保兑人、交单与交款、签字与电子记录、多次交单与部分支款、被指定人与受让人、款项让渡与依法转让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解释。总之,ISP98的实施有利于减少与避免使用备用信用证时可能产生的纠纷,从而推动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和发展。如要使所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适用ISP98,必须在文本中表明受ISP98的约束。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https://www.daowen.com)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招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