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验机构

(三)检验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工作,一般是由专业性的检验部门或检验企业来办理,它们的名称很多,其中有的称公证鉴定人(Authentic Surveyor),有的称宣誓衡量人(Sworn Measurer)或实验室等,统称为商检机构或公证行,有时由买卖双方自己检验商品。检验机构的类型大体可归纳为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和非官方检验机构三种。

官方检验机构,如美国的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美国动植物检疫署、美国粮谷检疫署、日本通商省检验所等。它们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对出入境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是指一些有一定权威的,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例如,根据美国政府的规定,凡是进口与防盗信号、化学危险品以及与电器、供暖、防水等有关的产品,必须经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y)这一半官方检验机构检验认证合格,并贴上该实验室的英文缩写标志“UL”,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非官方检验机构主要是指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ance S.A,SGS)。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各地海关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我国《商检法》的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基本任务有以下三项:

(1)法定检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规定,我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2)鉴定业务。与法定检验不同,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及内容很广,且不是强制性的。对外贸易关系人,如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的关系人等,委托被许可的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要求提供各种检验鉴定证明,以作为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管理贸易、运输、保险合同和处理索赔、争议的必要证件。当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委托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时,应当提供合同、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