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
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有以下四种方法:
1.在出口国检验
这种方法又分为在产地(工厂)和在装运港检验两种。
在装运港检验,也称为“离岸品质,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Shipping Weight),是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因此,这种规定办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这种方法又分为在目的港/地检验和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也称为“到岸品质,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Landed Weight),是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采用这种方法时,买方有权根据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的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重量(数量)与合同不符的,向卖方索赔。(https://www.daowen.com)
这种规定方法对卖方不利。因为在使用CIF(CIP、CFR、CPT)术语的情况下,虽然卖方要负责把货运到目的地,但按照《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卖方的交货义务实际上是在出口国装运港装上船(或交承运人)时即完成,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至买方。这种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方法以最后到目的港的检验为准,实际上要把运输途中产生的货损、货差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运输途中,货物已经脱离了卖方的监管,是在承运人的监控之下,这对卖方极不公平,违反了上述贸易术语有关卖方义务的规定。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以出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不作为最后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以进口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合格与否的最后依据,也是买方索赔的依据。
这种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方法对买卖双方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贸易中目前最常用的一种规定方法,符合国际惯例。
4.出口国检验重量,进口国检验品质
这也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Landed Quality),是指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检验中,为了调和买卖双方在商品检验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常分别进行商品的重量和品质检验,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重量的最后依据,以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商品品质的最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