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仲裁庭与仲裁员的指定

(二)组织仲裁庭与仲裁员的指定

关于仲裁员人数和选定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三人制,但英、美等国一般为一人独任制,少数国家也允许二人或采用双数制。在临时仲裁中,独任仲裁员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指定。三人仲裁员则是由双方当事人各指定一名,再由这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名首席仲裁员。如当事人不指定,也可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另行指定。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目的在于使争议案件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裁决,而被指定的仲裁员并非是指定一方的代理人。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回避。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则应按照原指定仲裁员的程序,重新指定。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并不代表当事人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