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证

(三)改证

信用证修改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益人的原因,凡是发现有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出口方安全收汇的内容,就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二是开证申请人的原因,因为情况的变化迫使开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修改信用证条款。

在改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现同一张信用证中有多处需要修改之处,应尽量做到一次性向国外客户提出,以节约时间与费用。因为每次修改,国外客户都要向开证行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受益人也要向通知行缴纳一定的修改通知费,它不仅增加了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多次修改对外影响也不好,也会影响及时履约。

(2)对于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发出的修改通知的内容,也仍然要认真地进行审核,一旦发现修改后的内容仍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客户声明表示拒绝,并再次提请修改。(https://www.daowen.com)

(3)根据UCP600的规定:“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对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当属无效。”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内容时,我们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