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案例
【案例14-1】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一批工艺品,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为5月份,交单期为6月10日前,信用证的有效期为6月25日。该外贸公司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向工厂下订单,准备出口货物。但由于产品制作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该公司的货物于5月27日才全部赶制出来,经与轮船公司联系装运后,该公司取得5月29日签发的提单,并制作好单据于6月8日交单时,恰逢6月8日、9日为银行非营业日,该公司只能于6月10日交单。问:该公司可否按UCP600的规定,凭5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为什么?
【案例分析】如果该公司于6月10日交单,该公司可以按UCP600的规定,凭5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得货款。UCP600第25条规定:“如果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交单的银行非因第36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后日视何者适用,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本案中,根据UCP600的规定,该公司交单的时间将顺延至该银行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即6月10日。因此,该公司可凭5月29日签发的提单连同其他单据从银行取回货款。
【案例14-2】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服装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该外贸公司。该外贸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该外贸公司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该外贸公司。问:(1)该外贸公司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1)该外贸公司的做法可能会产生:①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该外贸公司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②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可能导致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案例14-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圣诞节应季礼品的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以CIF为交货条件,交货期为2014年12月1日以前,但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予以规定。我方于2014年11月上旬开始向买方催开信用证,经多次催证,买方于11月25日将信用证开抵我方,由于收到L/C的时间较晚,我方于12月5日才将货物装运完毕。当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时,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问:(1)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2)此案例中,我方有哪些失误?
【案例分析】(1)银行的拒付是有理的。因为我方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装运,银行当然可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2)我方的失误主要是:①在合同中未对买方的开证时间给予规定,以致买方未能及时开立信用证;②催证的时间较迟,以致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运。
【案例14-4】我国某外贸公司凭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马达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2014年9月份。签约后,对方及时开来信用证,我方则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及时将货物装运出口。但在制作单据时,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只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问:付款行可否以此为由拒付货款?为什么?(https://www.daowen.com)
【案例分析】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根据UCP600第18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根据UCP600第14条e款的规定“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如果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语”。本案中,制单员将商业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依信用证的规定缮制为“MACHINERY AND MILL WORKS,MOTORS”,而海运提单上仅填该商品的统称“MOTORS”与UCP600的规定相符,银行不可以此为由拒付货款。
【案例14-5】我国某外贸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11年3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3月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4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3月10日接买方来电称:“同意你3月5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4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一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4月12日装船完毕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而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案例分析】银行拒绝收单是有理由的。按照UCP600第10条a款的规定:除第38条另有规定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本案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4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并得到了买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案例14-6】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货物一批,到证按合同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直至11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效期。次日外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始终未到,致使货运单据寄达开证行时遭到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进口人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中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
【案例分析】(1)合同规定的装期过早;(2)要求改证过迟;(3)修改书未到,先行发货不妥;(4)进口人电告信用证已修改,但修改书迟迟未到,说明进口人有欺诈可能,在此情况下再同意改按D/P、T/R由进口人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