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治理行为是以政府存在为前提,既包括单向行政行为,也包括多向互动的协商与合作方式的行为,它标志着行政方式从线性转变为网络化交互多向结构,由此形成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格局。在此背景下,传统上法律控制行政的“立法制定规则—司法裁判”机制必须进行革新。行政法要关注行政活动方式,建构契合交往理性的反思型程序规则,保证行政的正当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