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从2011年《证据调查理论与实务》出版,八年来我也一直不断对其进行审阅与完善,以呵护其健康成长。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地推进,在维权效率和辩护效果的双轮驱动下,尤其在数据空间调取证据与线索的相关问题研究进入深水区之时,本书再版。

利用这次修订的契机,一是将书名修改为《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这不仅是模块组合形式的创新,更多地强调注重证据在调查过程中的合范性及证明环节的流程管理;二是将这些年自己对此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思考嫁接其中,让本书的内容得到充实与升华。

顾名思义,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实现证据调查的初心和使命。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法官对证据是否认证,则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精要就是浓缩质询的突破口和辩护技巧。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从证明目的、证明效果、证明标准、证明过程等方面,进行法庭质证和相关辩论。

毋庸讳言,此次再版增添了“质证精要”板块,它既是检验理论联系实务的试金石,也是进行有效辩护的操作指引。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哪些环节可以作为辩护的切入点与突破口,如违反常理、常情、常识的证言是不具有真实性的,可以作为质证的突破口。例如一件故意伤害案,其中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在发表意见时:根据杨某的住院病历显示,其左手背虎口处可见一长约7厘米的裂口,根据法医学常识,愈后的疤痕长度要比实际长度短,然而鉴定分析说明其伤口疤痕长度11.5厘米,与实际不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单个创口10厘米以上才构成轻伤二级,因此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经验法则这个突破口进行有效的质证,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的权益。

当然,有效辩护的成功要依赖知悉证据调查的流程和环节,这样就能把握各调查环节影响证据资格与证明效力的要点在何处。如现场获取的物证基于其自身特殊属性和存在形式,往往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不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对案件证明产生偏差,但来源的瑕疵则影响其证据资格;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往往会因为受到种种主观因素的干扰未能如实供述或陈述,但主观自愿性影响其证据的证据效力。除单个证据审查判断外,还可以根据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审查判断,如勘查笔录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之间是否一致或存在矛盾之处,从而进一步验证其他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总之,证据调查需要掌握证据规则与证明规则并达到灵活运用的程度,包括鉴真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直接言辞原则、交叉询问规则等。(https://www.daowen.com)

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带来沟通的便捷,也让网络犯罪、黑灰色产业链有机可乘。电子数据取证的高科技性越来越多地制约着质证的有效性。随着电子数据成为新时代的证据之王,如果不规范调查程序与大数据分析技术,那么法律禁止性规定及侵犯公民隐私将影响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借此修订的契机,将在不同章节对电子数据这个新贵进行深度介绍,同时也讲述它的要点在何处,这样才能对症下药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制度。

总之,本书再版就是希望其能助推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侧供给改革的需要,通过证据发现与收集来还原案件真相与事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书内容设计沿袭了前版理念与写作风格,将“模拟与实战”模板修改为“质证精要”,强化了此版的实战性,同时也进行瘦身处理,删减了部分章节的内容,但不影响知识体系的完整性。

为了提高效率,众筹集体的智慧,我吸收优秀学生团队参与,这些学生主要来自刑事司法学院:董钰佳、周薇钰、朱按毅、王庆洪、何尚健、刘腾骏、涂洁莹、易楚钧、吴俊羽、曾谛、周昱、陈宛莹、李毅 、王斯妤等,正是他们的努力与付出,才减轻了我繁重修改任务,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当然,也希望读者多多批评与指正。

刘建华 铸剑工作室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