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以物证为主的断案方法,标志人类进入科学证据时代。

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专制独裁的封建帝制,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更大的飞跃。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在法国议会发表了一篇引起争议的著名演说,他建议:应当废除以往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改为“法官自由心证”。法国议会经过激烈的辩论,于1791年1月18日通过了由杜波尔起草的一项决议,确立了法官自由心证的原则。同年9月29日,法国宪法议会发布训令正式予以公告。(https://www.daowen.com)

1808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从立法上把自由心证规定为刑事诉讼中判断证据的一项制度。其后,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也都效仿法国,纷纷通过立法将自由心证确立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原则,如1865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等都规定了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此后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以及我国民国时期,也都采用了自由心证原则。目前,自由心证已成为资本主义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