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电子数据
2026年07月15日
第四节 电子数据
【法言法语】
数字证据是指包含有下述各种数字式数据的证据,即能够证明发生了某一犯罪的数据,或者能否在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犯罪行为与被害人之间建立某种联系的数据。
——奥恩·凯西
【案例】
舒某与于某曾为夫妻,于2001年7月离婚。按理说,两人自此各走各的路,互不相扰。但2002年的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舒某平静的生活,致使其一怒之下将于某告上了法庭。(https://www.daowen.com)
原告诉称,2002年3月16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刘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将我与男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庭审查明,那封有争议的电子邮件是从名为“yusiuching@163.com”的邮箱地址发出的,它描述了发送者“我”与“舒某”之间的交往经历、结婚前后发生的事件及“舒某”与其男性朋友的关系。
讨论:
1.该电子邮件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查?
2. 电子邮件之类的电子数据是利用计算机而生成或存储的,其发生的一切正常或非正常改变均表现为计算机二进制运算的结果,它不像手写书面材料那样有着明显的笔迹特征,如何对其制作者的身份进行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