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的概念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认可,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到近代德国发展到繁荣阶段。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中,没有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古代的诉讼法中,法官的职权非常强,对证据的收集调查、审查和判断的权利很大,不具备产生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的条件。我国从立法上引入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做法,是从清朝末年开始的,主要体现于1910年起草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这个草案的很多内容直接来自于日本的民事诉讼法。

证明责任包含三个主要方面的内涵。

第一,提供证据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任”是有着特定的含义的,它指的是一种风险负担,并不是所有提出证据的行为都必然是履行提出证据“责任”的行为,例如,被告人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一般属于行使辩护权的表现,是一种权利而不是责任。(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说服责任。说服责任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方承担的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心证的责任。

第三,不利后果承担责任。证明责任最终表现为如果不能提出能够说服法官确认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足够的证据,则承担证明责任的这一方将面临可能或者必然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这种风险责任,称为客观的、实质上的、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作为证明责任有机组成部分的三种责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它们又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