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的主体

第六章 证据调查的主体

证据作为一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实践证明,很多冤假错案和不恰当的司法裁定都是因为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实,或者是证据调查过程中出现了失误。证据调查主体是证据调查行为的决定者、实行者和责任承担者。研究证据调查行为,证据调查主体是无可回避的重要环节。同时研究证据调查这一具有专业性的活动,也有利于保证证据调查活动依法、合理、有序、完整的进行。

【案例导入】

2005年初,宋某某在广州一家酒店门口停车,因保安拒绝其占用别人已预定的车位,宋某某就叫来几个手下将保安活活打死。事后宋某某想给保安的家属200万元私了,但是其家属还是报了案。宋某某的“搭档”赵某某出资100万聘请了马某某当时所在的汇明律师事务所的几名律师担任辩护律师,马某某也在其中。面对诱人的代理费,赵某某当时问马某某:“你跟法官熟不熟,跟法院的关系好不好?”

马某某回答“熟”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立即签订了代理合同。这笔钱是赵某某支付给马某某等人的律师费,也是正这笔律师费,使马某某涉嫌诈骗辽宁毒枭100万元被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该案属于律师诈骗律师费的行为,该案交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审理。(https://www.daowen.com)

马案的检控方虽然确认了马某某和赵某某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但检察机关依旧认为,依据赵某某的说法,马某某曾号称“与公检法关系好、可以摆平”,这是明显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

讨论: 1.你怎么看待律师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风险问题?

2.假设你作为马某某,如何回答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