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思维的特点
【案例】
某市挖出一个5人犯罪团伙,5年间共作案38起,盗窃各种枪支8支,现金、国库券二十余万元。为什么这个犯罪团伙能够活动长达5年之久而未被查获呢?这归因于他们逃避侦查的手段,尤其是他们在作案过程中有一套毁证匿迹的手段。他们通过潜心研究侦探影视和有关侦查书报杂志,得一个结论——“公安机关破案靠的是从犯罪现场上发现的手印、足迹、遗留物。那么反过来,只要不在现场留下这些东西,侦查工作就无从开展。”基于此,他们每到一地,作案前先踩点,看好环境和金库种类。在当地买手套、鞋子和作案用的工具。若被盗的财会室在楼上,还购买从楼上逃跑用的绳子,作案后的工具都扔在现场,毁掉手套、鞋子,下次作案时再重新购买。
讨论:大众传媒如何报道案件侦查情况,减少对侦查犯罪产生的负面作用?
(一)对抗性
对抗性是调查思维的本质属性。案件中总是存在利益相对的当事人双方,现代诉讼制度强调法官居中裁判,就是建立在法律对案件本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同时也更加确立了诉讼制度中的对抗体制。证据调查是为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服务的,所以从整体上看调查思维很自然地获得了对抗性特点。
对抗性,也称博弈性,主要内容包括: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自己,还取决于对手的思维。调查思维的对抗性是指双方主体的思维活动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其中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另一方思维。调查思维对抗包括案件中地位对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直接的对抗,更重要的是指调查主体与调查对象之间在思维过程中的互动。
从发生时间来看,调查思维的对抗性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对抗,即双方的思维是同时进行的。例如在追击堵截活动中,由于作案人是凭借对侦查人员可能追击的方向和路线的猜度而决定逃跑路线的,故而侦查人员要分析作案人最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以选定追堵方案。第二种是滞后对抗,即调查人员的思维后于调查对象。例如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会考虑到侦查人员日后可能采用的侦查方法或手段而事先采取一些掩盖作案时间、伪装案件性质、转移侦查视线、毁灭证据的措施,故而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必须分析作案人可能已经采取了哪些逃避打击的措施,以确定相应的侦查策略。第三种是超前对抗,即调查人员的思维先于调查对象。例如在刑事调查中,侦查人员对危险的作案人实施抓捕前要设计好诱捕方案,以防抓捕时发生意外变故。
调查思维的对抗性要求调查主体尽可能地采用反省思考法,即设想对方会采取哪些阻挠、诱导措施干扰证据调查,然后再确定自己的调查方案。反省思考法在使用时要注意如下基本要求:在思维中转换认识立场,首先确定或估计对方的智力水平,推测其思维习惯,然后努力设想自己在类似的情况下会如何行动。换言之,将自己的智力和对方的智力等同起来考虑。总而言之,正确开展“设身处地”思考是关键[1]。
例如:《三国演义》第49、50回:话说诸葛亮在“火烧赤壁”之前,谋算曹操兵败后必然走乌林小道、南彝陵大路和华容道,于是分别安排赵云、张飞与关羽三员大将率兵设伏拦截。果不其然,在曹军溃走之际,三路伏军无一落空。曹军一路溃败,连连受到重创,甚至差一点就全军覆没。其实,诸葛亮之所以能够测算出曹操的逃跑路线,这主要是因为他对曹操的了解。他知道曹操会选择彝陵—南郡江陵—荆州一线逃窜;他还知道曹操多疑,因此授意关羽在华容小道上故意燃起烽烟,吸引曹操率军逃来。
(二)逆向性
事物发展的基本特点之一是顺序性,即原因与结果在时间上有先后次序,原因在先而结果在后,体现了事物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方式——因果联系。证据调查主体在思维时则采取与之完全相反的顺序,即案件事实发生在先,证据调查在后,故一般遵循“由果导因”的思维模式,此即调查思维的逆向性。其含义是指调查主体的思维方向与客观事物的发展方向相反,需要从结果探索原因以及原因的原因。(https://www.daowen.com)
调查思维的逆向性说明证据调查犹如考古,调查主体总是在千方百计获取证据,并力图在此基础上“重现过去”。例如,侦查人员展开侦查往往是从现场实地勘验、现场访问开始的,在爆炸案侦查中许多专家将现场勘查喻为“反推系统工程”。证据调查的逆向思维过程大致如下:因为调查主体一般只在案件发生后才介入,故只能根据案件的结果(有时连结果的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只能从有关材料中获悉有这样的结果存在)以逆向的方式去认识案件的事实,其中的经过就是尽可能地全面搜集证据,再借助这些证据一步步地揭露案件的因果联系。时间具有一维性,调查思维的逆向性决定了证据调查的目的不是百分之百地还原当时的事实,而在于尽可能地查明案情,达到法律对事实的认定标准。因此,证据调查所提供的“证据事实”与案件本身的“存在事实”会有出入。
诚然,在证据调查工作中调查主体有时也需要进行顺向思维,主要在印证证据调查假说或验证已查获的证据时使用。总体而言,顺向思维在证据调查活动中处于辅助地位。
(三)时效性
在任何案件中,其证据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难以收集,或者证明力不断降低,直至消失,故证据调查主体必须树立“时间就是效率”的理念。如果证据调查工作开展得不及时,物证可能会因为自然条件影响而逐渐模糊或消失;人证可能因为时间的延长而导致当事人、知情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存在较大出入,或难以准确表达。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费加尔对此有深刻的认识,他认为:“侦查工作的头几个小时,其重要性是不可估量的,因为失掉了时间,就等于蒸发了真理。”
调查思维的时效性包含两层含义:(1)调查主体的思维活动受案件时间条件的限制。调查主体无法脱离案发时间与办案期限来组织开展证据调查;无论收集到证据与否,调查主体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完成调查方案的设计。(2)调查思维的效果也要受到案件时间条件的限制。调查思维正确与否,最终要靠在合理期限所实施的证据调查工作来检验。
(四)相对性
【争鸣】
如何理解命案必破与命案招标的刑事政策作用?
案发后,证据调查工作随即展开。那么案件事实是否都能查清?通过证据调查活动能否还原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从哲学上讲“没有不可认知的事物,只有尚未被认知的事物”,人的认知能力受到其所处社会的发展水平的制约,故人类在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永远不可能获得绝对真理,即认识是不断深入的,需要以发展的、历史的观点来看待;第二,证据调查活动不同于科学研究,后者的目的只有一个:揭示客观真理,为了这一目的可以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可以由一代代人接力完成,但前者则不然,它还原已发生过的事实必须受到时间和经费的限制,因此很难做到毫无遗漏;第三,证据调查工作的认识过程具有逆向性,且要遵循诉讼法规定的严格程序与规则,会受到许多限制,不能为了达到调查目的而不择手段;第四,从世界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证据调查活动可以100%还原事实[2],这是证据调查的客观现实。
因此,证据调查具有相对性,它不可能也不必完全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通过调查明确的客观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不可能也不必完全吻合。通过对证据调查相对性的探讨,我们可以明白证据调查思维是一种回溯性思维,会受到诸多变量的影响,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能起绝对作用。这有助于调查主体冷静分析调查过程中各种有利和不利的主客观条件与因素,实事求是地设计调查方案,克服不正确的思维方法。诚然,证据调查主体坚信扑朔迷离的案件一定会水落石出,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鼓舞士气,但万不可因此而钻牛角尖,过度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甚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只注重结果,而不问在取得这个结果的过程中是否会产生一些副产品。不可否认,命案招标实施后的确在短期内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不能只争朝夕,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对侦查人员进行科学的证据调查思维训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