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囚徒困境
【争鸣】
利用“囚徒困境”理论或者“三十六计”来使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罪行或者他人的罪行,是否存在诱供的可能性?
“囚徒困境”在经济学的博弈论中也是一个被广泛援引、论证的案例,更是侦查人员的施谋典范。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有一次逮捕了两名嫌疑分子,并及时进行了隔离。侦查人员深信他俩犯了严重的罪行,但因缺乏足够的的证据,还不能起诉。于是,分别对两个嫌疑分子说,他们面前摆着两条路:一条是认罪,一条是抗拒,二者必居其一。如果他们俩都不认罪,那么侦查人员只好对他们控以一个较轻的、已经证实了的罪行,例如非法窝藏武器,两个人就会受到较轻的惩罚。如果两个人都承认了,法庭给以惩罚时,侦查人员也不会要求从严处理。如果有一个承认,另一个否认,那么,承认的人由于揭发了同伙,就会被从宽处理,而抗拒者将会依法受到严惩。如果用刑期表达这种情况,可以画个表格(当然,表格内的刑期是随意选定的,其中法律内容本身也是假定)(https://www.daowen.com)

这样,讯问对象甲、乙就都面临着两种必须进行的选择:其一是抗拒(即对抗讯问),获判刑1年或10年;其二是认罪(即放弃反讯问),获判刑3个月或7年。这两种选择是他们无法同时回避的。由此在闻讯对象甲、乙面前出现了双避冲突,他们只能且必须从中择一。从理论上讲,如果两人都抵抗,各判刑1年,陷入比都坦白各判刑7年好,这才是最好的选择。而实际上这是无法达到的,因为讯问对象甲、乙遭到了隔离,他们无法达成一致行动和意见。因此在权衡两种选择的利弊时,他们只能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大概的比较。显然,“判刑1年或10年”要重于“判刑3个月或7年”,故讯问对象甲、乙各自的理性选择是选择相对较轻的认罪方式。最终讯问对象甲、乙都会放弃反审讯进行认罪,从而侦查人员也达到了顺利讯问的目的。
如果对本案作进一步假设,假设两个讯问对象在被侦查人员抓获之前已建立一个拒不坦白的攻守同盟,这个攻守同盟在上述“囚徒困境”谋略面前也是徒劳无用的,最终没有人会积极接受攻守同盟协定。本案作为世界调查史上的著名案例,对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