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痕迹的分类

二、形象痕迹的分类

(一)按照型体的类型可分人体印痕、物体印痕和动物痕迹

(1)人体痕迹。人体痕迹是指人的肢体、器官在于各种物体表面相接触后形成的痕迹。例如,指印、掌印、赤足印、牙印等。它们能反映肢体、器官接触面的外表结构特点。

(2)物体印痕。各种物体与一定承受体接触,会留下反映该物体接触面外表结构特点的形象痕迹。如工具痕迹、鞋印、车辆轮胎痕迹、枪支来复线痕迹等。

(3)动物痕迹。动物痕迹主要是指动物留下的蹄迹。这类痕迹在物证技术鉴定中极少遇到。在盗窃牲畜或以牲畜作为运输工具的案件中,这类痕迹对分析案情有重要作用,必要时也可进行鉴定。

(二)按痕迹形成的机制,可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

(1)静态痕迹。在力的作用下造型体基本上以垂直方向与承受体相接触,并保持接触面相对不变的条件下形成的印痕成静态痕迹。这种痕迹一般比较完整、清晰,有时候痕底、痕壁的特征也能得到较明显反映,常见的指印、足迹、工具撬压痕迹、车轮碾轧痕迹等都是静态痕迹。

(2)动态痕迹。在力的作用下,造型体和承受体相互接触后,造型体在承受体表面上滑动或者承受体在造型体表面上滑动所形成的痕迹,称为动态痕迹(或称滑动痕迹)。常见的擦划痕迹,剪切痕迹,锯、锉、钻痕迹,车轮刹车痕迹,弹头上来复线痕迹,都属于动态痕迹。

(三)按形成痕迹时承受体接触面发生变化的情况,可分表面痕迹和立体痕迹

(1)表面痕迹。造型体和承受体接触时,作用力只引起承受体表面发生变化,而没有使承受体发生凹凸变化,这种痕迹称为表面痕迹(或称平面痕迹)。表面痕迹又可细分为两种:

一是表面加层痕迹。由于造型体接触面附着的一层物质(汗液、粉尘、血液等)带到承受体表面而形成的痕迹,称表面加层痕迹,如汗垢指印、血手印、尘土脚印等。

二是表面减层痕迹。在造型体与承受体接触时,由于承受体表面附着薄薄一层细微物被造型体带走而形成的痕迹,称表面减层痕迹。如手指触及落满灰尘的玻璃板而在玻璃板上形成的尘土指印就是表面减层指印。(https://www.daowen.com)

(2)立体痕迹。在力的作用下,造型体与承受体相接触,由于承受体具有可塑性,因而形成了有明显凹凸立体感的痕迹,称立体痕迹。这种痕迹的痕底和痕壁能反映造型体接触面的结构特点。

形成立体痕迹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造型体的硬度要大于承受体的硬度。否则无法突破承受体表面结构,也就不可能形成立体痕迹。

第二,承受体必需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可塑性越强,痕迹就越清晰。人行走在泥土上能形成立体脚印,在沙上则不能形成轮廓清楚的脚印,因为沙子几乎没有可塑性。同样是泥土地,干燥的泥土上形成的脚印,不如松软潮湿泥土上的脚印清楚,因为后者的可塑性大于前者。

第三,作用力大小适当。

(四)按痕迹是否可见,分为能见痕迹和潜在痕迹

能见痕迹是由各种有色物质形成的表面加层痕迹,肉眼可见,是能见痕迹,如血手印、尘土足迹等。潜在痕迹又称无色痕迹或隐形痕迹。常见的是汗液指印,赤脚留下的足迹有时也可能是汗液足迹。

(五)按承痕体变化的范围,可分接触面内变化痕迹和接触面外围变化痕迹

(1)接触面内变化痕迹。接触面内变化痕迹是指造型体和承痕体相接触时,由于承受体接触面发生变化而形成的痕迹,可简称接触面痕迹。一般的形象痕迹都属于这种痕迹,是痕迹检验中应用最多的一类痕迹。

(2)接触面外围变化痕迹。接触面外围变化痕迹,简称外围痕迹,是指造型体和承痕体直接接触时,并未引起接触面发生变化,但由于两者长时间接触,毫无移动,在承痕体接触面外围却发生了表面变化(如落满灰尘),因而形成了反映造型体接触部位轮廓形态的痕迹。例如,室内柜子上放着电视机,由于周围落了一层灰尘,当电视机被盗走后,柜子上就会留下电视机的外围痕迹。这种痕迹虽然也属于形象痕迹的范畴,但它只能反映造型体一般轮廓形状和大小,故不能据以进行同一认定,但可供分析案情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