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的特点
2026年07月15日
一、文书的特点
汉语中“文书”一词通常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案件中作为证据利用的文书,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公文和书信固然可以作为证据,很多根本不能称之为公文或书信的字迹材料,也可能作为证据。这一点,在刑事案件中尤为常见。
作为书证的文书,如果完全可靠,办案人员或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无须进行技术鉴定。如果办案人员或案件当事人对文书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疑问,解决这些疑问又必须利用专门知识,那就需要委托有资格进行鉴定的物证鉴定机构对文书进行技术鉴定。在鉴定机构对可疑问题作出鉴定结论之前,这种文书只能称“可疑文书”。文书可疑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1.文书匿名,字迹书写人不明或打印文书所用打字机不同;
2.文书签名可疑;
3.文书图章印文可疑;(https://www.daowen.com)
4.文书外形特征可疑;
5.文书内容可疑;
6.文书作成时间可疑;
7.文书物质材料可疑。
可见,可疑文书是案件中有待鉴定的文书,正确解决对可疑文书提出的种种专门问题,就是文书物证鉴定技术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