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调查方法的界定
2026年07月15日
二、证据调查方法的界定
证据调查方法,在本书中主要是指思维层面和行动层面的调查方法,即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审查证据与运用证据时采取的思维方法、行为方式及相关程序的总称。正确理解了这一概念,也就做到了准确界定证据调查方法。为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本书所称的证据调查方法,仅包括思维层面与行动层面,不包括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层面。
2.证据调查方法的执行主体等同于证据调查的主体,包括各种询问人员,即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律师及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等。(https://www.daowen.com)
3.证据调查方法限于特定的司法或执法活动中。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为了认识客观事物,往往广泛地采用各种调查方法,有些行业甚至形成了全行业性的、有影响的调查活动,如新闻调查等。显然,这些调查活动中所采用的均不属于证据调查方法。
4.证据调查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种思维方法、行为方式以及相关程序。这里的思维方法是指询问人员进行思维活动所运用的手段或工具,一般只包括思维形式而不涉及思维内容,如思维一般类型、思维方式等;行为方式是指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种调查措施或手段。证据调查方法强调科学性与合法性,本章主要介绍询问、讯问、辨认、勘验、检查、实验、搜查和鉴定等调查措施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