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讯问
【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王忠华作为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受贿案的公诉人之一,应加拿大移民局的请求,接受上级领导的指派,两次前往加拿大在赖昌星难民申请聆讯中出庭作证。在向加拿大移民局提供的数份被告人笔录中,律师查阅时发现笔录只有最开头的一份有一个开始时间和最后一份有一个结束时间。律师在法庭上便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连续审讯48小时,其供述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长期精神折磨下获取的,是不真实的,证据是无效的。(https://www.daowen.com)
讨论:加拿大律师这样推论是否合理?对我们讯问程序完善有什么启示作用?